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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建筑企业连续3年未欠薪可降低缴存比例!

官方发布 阅读(2181) 2021-04-30

  近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已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单个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内容为项目单元),可继续按照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执行至工程竣工验收;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通知执行。


  通知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


  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各市(包括雄安新区)对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适当提高其缴存比例。


  通知明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告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在10日内将工资保证金退还缴存企业。


  通知提出,要强化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不低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2%的工程款,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依施工合同约定分批拨付,账户日常余额应满足下月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用账户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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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gz.kuaiban.com/n_wenti/100000018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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